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88號
TCDM,114,訴,78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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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品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
8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品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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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