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09號
TCDM,114,聲,60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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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伯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2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伯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
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
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
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
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
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
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
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
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
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
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自應於第
一審法院裁定生效,終結該訴訟關係前為之,俾免因其請求
之前提要件反覆,致訴訟程序難以確定,影響國家刑罰權之
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
法之安定性,逾此時點始表示撤回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者,其
撤回自不生效力。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
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
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
,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1
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第5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
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
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固於民國
114年1月15日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曾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9頁),檢察官乃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刑。惟查,受刑人嗣於本院裁定前之114年3月27日陳述
意見表載明:「因113年度簡字第1730號妨害秩序案件能易
科罰金,懇請法官不允合併」等語,有上開陳述意見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則受刑人於本院作成裁定前,顯
已變更其意向,堪認受刑人亦已無意再請求就本件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而有撤回請求之意。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
已於本院裁定前撤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則檢察官本件
聲請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9日 112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86、484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113年度簡字第17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80號 113年度簡字第17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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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