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3號
TCDM,114,聲,253,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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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嘉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5號、114年
度執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嘉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嘉浤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執行刑之
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
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
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
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
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
外部界限之拘束。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請合併
定較輕之刑度等語,有受刑人民國114年4月11日陳述意見表
在卷可參。審酌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分別係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過失傷害罪,犯罪
時間均為112年11月2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111年
3月1日至112年3月23日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犯罪手段
與造成之法益侵害均不同,參酌其行為態樣及所展現之人格
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
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
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
罰金,然已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併合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受刑人潘嘉浤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過失傷害(聲請書附表誤載為「交通過失傷害」,應予更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3/01~112/03/23 112/11/02 112/11/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7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86號、113年度偵字第6185號(聲請書附表記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86等號」,應予補充更正)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86號、113年度偵字第6185號(聲請書附表記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86等號」,應予補充更正)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3/05/30 113/11/04 113/11/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10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2 113/12/09 113/12/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1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8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8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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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