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妨害秩序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7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
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
號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3項之規定,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表示
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 日期 109年5月3日 111年1月10日 (3次) 111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83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3年5月4日 112年1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0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性自主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16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4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 113年度易字第28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4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9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12號 編號1至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