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美君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美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
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
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
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
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
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
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
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
,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
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周美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1日 113年2月2日19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4日14時37分許為警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376、24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683號 113年度易字第33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60號 判決日 期 113年9月23日 113年11月18日 114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683號 113年度易字第336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2月12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4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2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013號(臺中女監:114年12月4日至115年4月3日)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 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女監:114年2月4日至1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