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908號
TCDM,114,聲,1908,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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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庭葦



具 保 人 連哲緯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字第2546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哲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連哲緯因受刑人連庭葦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
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
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
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
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現另案
通緝中,且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足認受刑人顯
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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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