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陳國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準字第1006
號、109年度執更準字第11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國和(下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
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下稱甲裁定;
109年度執更準字第1129號)、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35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下稱乙裁定;110年度執更準字
第1006號),兩案接續執行,顯有不利於受刑人,甲裁定、
乙裁定應重新合併應定執行刑,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認不適用合併定刑,對受刑人所造成法益侵
害甚鉅,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
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
意旨參照)。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
標的,應就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予以觀察、判斷。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9年
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準字第112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復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35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執更準字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甲裁定、乙裁
定接續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執更準字第1129號、110年執更準字第10
0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而檢察官於110年執更準字
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載明:本件接續本署109年執更
字第1129號執行指揮書後執行,兩案件不符合定刑,分別執
行等語,此自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先予敘明。
三、然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
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之規定,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
者為必要。亦即,數罪之宣告刑出於2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
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必該數罪俱在首先判刑確定日前
所犯者為限,以定其「數罪併罰」之範圍。是在首先判刑確
定日之前所犯各罪刑,固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在該日以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
餘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可參)。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罪,首先確定者為附表
一編號1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判決,其確定日期為10
7年3月31日,且附表一編號1至2各罪之犯罪日期均於107年3
月31日前,是臺中高分院前依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各罪,以
109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確定,即
生實質之確定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其犯
罪日期均為107年7月31日以後,既在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
日即107年3月31日之後,不符合「首先判刑確定日前所犯罪
刑」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與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
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執更準
字第1006號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載明:本件接續本署109年執
更字第1129號執行指揮書後執行,兩案件不符合定刑,分別
執行等語。經核檢察官此執行之指揮並未有何違法或不當情
形。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表一:即臺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6年(共4次) 犯罪日期 106.04.16 ①105.10.24 ②105.11.02 ③105.11.08 ④105.11.09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3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057 、14018 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 判決日期 107.01.31 107.04.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 確定日期 107.03.31 107.07.10 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1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999號 編號2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附表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07/31 108/12/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02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5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5號 109年度訴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6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5號 109年度訴字第9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04月07日 109年07月28日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93號(126.11.11-127.05.10)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340號(127.05.11-12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