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93號
TCDM,114,聲,1793,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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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韋槿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韋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韋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
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
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韋槿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2、4、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3、7至9、11、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
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
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
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 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 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 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 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 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 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 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 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卷附受刑人 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 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 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 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簡韋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更正)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0日至112年11月12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7月13日至112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0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0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87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751、14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871號 112年度易字第3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751、14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8日 113年3月8日 113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27號(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28號(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7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2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6日至112年7月28日 112年5月6日至112年5月9日 113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9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751、146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14號 113年度易字第27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51、1467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14號 113年度易字第27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2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5千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7月8日至112年7月11日 109年5月7日至109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72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37號 112年度易字第18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1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37號 112年度易字第18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3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3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6日至111年(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3日至112年1月4日 112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60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08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6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10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7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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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