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季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梁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
示:請審酌其個人身心狀況,給予其自新機會等語,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
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5日 113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3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2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52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28日 114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