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80號
TCDM,114,聲,1680,2025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敬智

籍設臺東縣○○鄉○○路000號(臺東○○○○○○○○卑南辦公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敬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敬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
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10/25 112/11/21 112/1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91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83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8號 113年度簡字第26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3/04/09 113/10/22 114/02/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08號 113年度簡字第2645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12/14 114/03/10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754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98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