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頤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5562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家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吳家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
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查。
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
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罪數所
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
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6萬元 犯罪日期 111/08/19 111/11/15 111/06/29 111/10/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0、193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8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5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1114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342號 判決 日期 112/08/29 112/09/20 112/09/20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18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5625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34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1/03 113/01/11 113/03/0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3號 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57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萬元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6萬元 犯罪日期 111/10/06 111/11/18 111/11/10 111/1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15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7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30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號 判決 日期 113/03/12 113/03/13 113/04/1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304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4/15 113/04/10 113/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20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4號 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57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09/23 111/11/04 111/11/01 111/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86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355、11356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8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631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96號 判決 日期 113/11/04 113/11/14 114/02/20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82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631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9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12/11 113/12/17 114/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5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