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296號
TCDM,114,簡附民,29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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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黃國恩

被 告 柯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5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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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