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惠慈
被 告 MUHAMMAD SOLIKHIN(中文姓名:蘇里開)
住○○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000號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