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965號
TCDM,114,簡,965,202506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567號),爰裁定不經
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柏方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3736-ZA」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
柏方於民國113年4、5月間」應補充更正為「陳柏方於民國1
13年3、4、5月間」;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柏方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柏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
 ㈡被告自113年10月某時起,至113年10月14日18時40分許為警
查獲時止,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本案車輛上使用,係基於單
犯罪決意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使用之車牌遭吊扣
,為駕駛本案未懸掛車牌之權利車輛上路及規避警察攔查,
竟未有所省思而向不詳人士取得本案偽造車牌懸掛於該車上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及
警政機關取締違規車輛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及自述
之國中肄業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園藝造景、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偽造車牌號碼「3736-ZA」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其 本件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明確(偵卷第 38頁、第85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31號  被   告 陳柏方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方於民國113年4、5月間,在網路上向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購買車籍資料登記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 客車之權利車後,因該車未懸掛車牌無法上路,竟基於偽造 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13年9月4日後之某日,以 新臺幣8,5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 偽造之「3736-ZA」號車牌2面,再懸掛在該部自小客車上使 用,進而駕車上路,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號牌 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0月14日18時40分許,陳柏方因 將懸掛「3736-ZA」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暫停在臺中市○○區○○



路00號前擋住通道遭民眾檢舉,經警到場處理時,查得該車 車身號碼與車牌不符,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柏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該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登記為案外人賴彥霖,且車輛為為馬自達廠牌、總排氣量1999cc、車頂顏色為黑色之自小客車。 3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該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登記為案外人郭乃禎,且車輛為為馬自達廠牌、總排氣量1598cc、車頂顏色為灰色之自小客車。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彩車監字第1131129005號函各1紙 、查獲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偽造車牌照片1張。 證明被告在自小客車上懸掛之「3736-ZA」號車牌係偽造車牌,且2面偽造車牌已由警查扣之事實。 5 113年10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紙。 本件查獲經過。 二、核被告陳柏方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嫌。至扣案之「3736-ZA」號偽造車牌2面,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1/1頁


參考資料
彩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