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順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8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順長竊盜案件,於辯論終
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