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昑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0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昑堂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昑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11月19日下午2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0段000號大買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之賣場內
,徒手竊取由安全課人員吳忠政管領而放置在販售架上之「
萬巒豬耳絲」1包得手,未經結帳便於賣場內拆封食用一部
分,並將剩餘之「萬巒豬耳絲」棄置在賣場某處後離去。旋
經吳忠政當場發現,報警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公司委任吳忠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林昑堂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出現
在大買家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之賣場內,惟矢口否認有何竊
盜犯行,辯稱:我沒有偷竊的想法及作法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出現在大買家公司大
里國光分公司之賣場內,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供述在案,並有【附件】所示勘驗結果、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附卷可參,以上事實並無疑問。
(二)大買家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賣場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經本
院當庭播放,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33─3
6頁)。依【附件】第一、㈢、㈣項勘驗結果所示,被告確
實有拿取「萬巒豬耳絲」1包(即勘驗筆錄中所稱之本案
商品)。其次,依【附件】第二、㈤、㈦、㈩項勘驗結果所
示,被告在未經結帳之情況下,有食用「萬巒豬耳絲」共
5次之行為。再者,觀諸【附件】第三、㈡項之勘驗結果,
再對照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卷第48頁),可知
被告並未就其所食用之「萬巒豬耳絲」進行結帳,便離開
賣場。
(三)由上情可知,被告對於其所食用之「萬巒豬耳絲」,有意
圖排除原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對於物之支配地位,使自己或
第三人僭居所有權人之地位,而行使類似所有權人對於物
之支配權,是被告有竊取「萬巒豬耳絲」之客觀犯行及主
觀不法所有意圖,足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係因有機可乘而心生歹念,無
故竊取他人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不可取;兼衡被告迄今
仍未賠償告訴人大買家公司之損失;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不知悔悟;惟念及被告竊取之財物僅為「萬巒豬耳
絲」1包,價值僅約新臺幣79元,犯罪所生之實害不大;
且上開物品之剩餘部分已由告訴人取回;又被告先前無前
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
尚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取並食用完畢之「萬巒豬耳絲」固為本案竊盜犯行 之犯罪所得,然審酌該財產之價值甚低,宣告沒收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當庭播放檔名「cam00-00000000-000000」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時間為113年11月19日14:10:00—14:15:00(總時長5分),勘驗結果如下: ㈠畫面左側為賣場熟食區,由畫面上方至下方依序為熟食商品陳列區1、計價櫃檯、熟食商品陳列區2。 ㈡14:10:00—14:10:53,被告穿著橫條紋上衣、紅色短褲在熟食商品陳列區1前夾取商品。 ㈢14:10:54—14:11:36,被告左手拿著裝放商品的塑膠袋,往計價櫃檯移動,途中被告右手插入褲子口袋內掏出某樣東西觀看。被告走到計價櫃檯前方將左手上裝放商品的塑膠袋交給計價人員,計價人員將該塑膠袋(下稱本案商品)綁上束帶、封緊袋口、計價後交還給被告。被告接過本案商品後,右手抓著櫃檯前方右側物品,似對計價人員講話,約5秒鐘後,被告往熟食商品陳列區2移動。 ㈣14:11:37—14:13:07,被告左手拿著本案商品、右手扶著商品陳列架觀看商品,被告沿著商品陳列架緩慢往畫面下方移動幾步後停滯不前,有時觀看其他商品、有時拿起左手上本案商品觀看、有時觀看周圍。 ㈤14:13:08—14:13:26,被告繼續沿著商品陳列架緩慢往畫面下方移動幾步後又停滯不前,有時觀看左手上本案商品、有時觀看其他商品。 ㈥14:13:27—14:15:00,被告繼續沿著商品陳列架緩慢往畫面下方移動後又停滯不前。被告繼續沿著商品陳列架往畫面左方移動後又停滯不前。被告繼續沿著商品陳列架往畫面左方移動後又停滯不前。 【14:15:00播放結束】 二、當庭播放檔名「cam00-00000000-000000」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時間為113年11月19日14:20:00—14:28:00,勘驗結果如下(總時長8分): ㈠畫面中間為賣場通道,畫面上方通道右側牆面放置一排椅子。 ㈡14:20:38—14:20:51,被告自畫面下方出現,其左手拿著本案商品,往畫面上方移動。 ㈢14:20:52—14:21:42,被告望向右側冰櫃並以右手碰觸冰櫃門後,繼續往畫面上方移動。14:21:01,被告先以右手扶著牆面停下腳步幾秒後,繼續往前移動。14:21:10,被告走到椅子旁邊坐下,並將本案商品放在其左側、身體靠著牆面。 ㈣14:21:43—14:22:23,被告左手將本案商品拿放至大腿上方,嘗試用雙手將本案商品拉開。14:21:57,被告似乎已將本案商品拉開,並將本案商品放在大腿上,因拍攝距離太遠,無法清楚辨識被告的手伸入本案商品內抓取東西的畫面。 ㈤於14:22:24—14:23:32, ①14:22:24—14:22:25,被告左手舉向自己、仰頭,將左手上的東西放進嘴巴(第1次)。 ②14:22:41—14:22:43,被告左手伸向放至其大腿上的本案商品,被告左手舉向自己、仰頭,將左手上的東西放進嘴巴(第2次),被告將本案商品改放在其身體左側。 ③14:23:21—14:23:23,被告左手伸向本案商品,被告左手舉向自己,將左手上的東西放進嘴巴(第3次),被告左手放在本案商品旁邊。 ㈥14:23:33—14:24:17,被告左手伸向自己碰觸臉部後隨即放下。14:24:03,被告左手伸向自己碰觸臉部後隨即放下。 ㈦14:24:18—14:25:00,被告左手伸向本案商品,被告左手舉向自己、仰頭,將左手上的東西放進嘴巴(第4次),接著舔了舔左手掌後,將左手放下。 ㈧14:25:01—14:25:36,被告身體前傾,其左手舉向自己似在吸允自己手指,接著被告將雙手放在大腿膝蓋上方、頭微低。 ㈨14:25:37—14:26:25,被告左手伸向本案商品,接著將左手放回大腿膝蓋上方、頭微低。 ㈩14:26:26—14:27:05,被告左手伸向本案商品,被告左手舉向自己、仰頭,將左手上的東西塞進嘴巴(第5次),接著舔了舔左手掌幾次後,將左手放回大腿膝蓋上方、頭微低。 14:27:06—14:27:39,被告左手舉向臉部用嘴巴舔了舔自己的左手掌後,接著身體往後、雙手張開靠在椅背上。 14:27:40—14:28:00,被告身體前傾,左手輕拍自己大腿上方,接著舉向臉部用嘴巴吸允左手指後,將左手伸向本案商品,再將左手放回大腿旁邊。 【14:28:00播放結束】 三、當庭播放檔名「cam00-00000000-000000」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時間為113年11月19日14:38:00—14:45:00,勘驗結果如下(總時長7分): ㈠畫面右下方為結帳櫃檯的出入口,在出入口處上方有一工作人員處理事務的櫃檯(下稱工作櫃檯),畫面中間為通道。 ㈡14:38:00—14:39:52,被告自畫面右下方結帳櫃檯出入口處出現,其沿著工作櫃檯往畫面上方步行。14:39:09,畫面右下方出現某男性工作人員(下稱甲男),其拿著本案商品步行至工作櫃檯前方後將本案商品放在櫃檯上。14:39:13,被告步行至畫面上方後右轉離開畫面。14:39:28,甲男拿著本案商品往畫面上方移動,後右轉離開畫面。 ㈢14:39:53—14:40:12,畫面上方出現甲男,其拿著本案商品往畫面下方移動至工作櫃檯前。14:39:59,被告自畫面上方出現,被告後方跟著一名男性工作人員(下稱乙男),被告、乙男往畫面下方步行至工作櫃檯前。 ㈣14:40:13—14:45:00,被告與甲男講話,甲男走進櫃檯內撥打電話,講完電話後又回到被告旁邊。工作櫃檯上可見本案商品。被告、甲男繼續講話中。14:41:47,被告右手上持著一張白色紙張,繼續與甲男講話。14:42:09,甲男走到畫面左側,乙男站在被告旁邊。14:42:53,甲男使用對講機,被告隔著通道與甲男講話。 【14:45:00播放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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