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91號
TCDM,114,單聲沒,9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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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瀅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877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朱瀅如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877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6日
確定,114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
所示之盜版品(仿冒「美樂蒂」貼紙、「大耳狗」貼紙、「
酷洛米」貼紙、「蠟筆小新」塑膠製包裝容器各5個,詳113
年度偵字第8770號卷第159頁,113年度保管字第21號扣押物
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被告自行
繳納之新臺幣(下同)1萬元(詳113年度緩字第1217號卷第
19頁,113年度扣保字第2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
且屬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瀅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877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4年4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採證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
價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見
113年度偵字第8770號卷第85、93至97、99至131、133至135
、137至138、143至144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1,0000元
,係被告因本案犯行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見113年度偵字第8770號卷第150頁),並有被告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灣銀行
匯入匯款庫款轉移通知書或存根可參,自得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
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樂蒂」貼紙 5個 2 仿冒「大耳狗」貼紙 5個 3 仿冒「酷洛米」貼紙 5個 4 仿冒「蠟筆小新」塑膠製包裝容器 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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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