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藝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2236、491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
年5月15日確定,114年5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犯意,使用如附表所示
扣案手機(詳本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823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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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公開可供免費點擊下載之未成年影像,並存放於iClo
ud雲端中而持有之。前揭扣案手機1支,係供犯罪所用,且
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手機現扣
案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112年度保管字第5
82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
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查獲之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
性影像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亦有明定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
之特別規定,且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附
著物等物品,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
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故檢察官依法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
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或贅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
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
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
之限制。
四、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下載本
案未成年之性影像至雲端存放,並做為散布至前揭TG群組供
該群組內成員下載、瀏覽及觀看使用之工具,自應依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書雖誤引刑法第
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惟揆諸前開說明,尚無礙本件聲
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iPhone13 Pro Ma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保管字第5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