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1號
TCDM,114,單聲沒,11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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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珮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皮包66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珮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偵字第18127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包
包66個,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
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
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
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8127號卷第75至76頁)。
而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皮包66個,經核卷內進口快
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
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
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堪認屬侵害
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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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