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21號
TCDM,114,單禁沒,421,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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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鋒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
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玖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鋒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3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
13年1月10日確定,114年5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
扣押物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該吸食器與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
離,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沒收銷燬。另本案扣押
之玻璃球吸食器9組,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
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之住所在臺中
市○○區○○里○○街000巷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玻璃球10組,均已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
物庫,亦有112年度保管字第4843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
佐(見毒偵卷第75頁)。足徵本案被告之住所及沒收物之所
在地均在臺中市,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
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1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5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
3年度上職議字第302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足憑。次查,被告於112年8月8日為警所查扣之
玻璃球10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指定鑑驗乙組,檢
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08號鑑驗書各1份
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49至53頁、第81頁),是該玻璃球吸
食器1組,因其上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已難以
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 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玻璃球吸食器9組,雖未經鑑驗
,然經被告自承該玻璃球吸食器9組均係其所有而供吸食安
非他命使用等情(見毒偵卷第26頁),堪認扣案之玻璃球吸
食器9組,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
法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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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