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94號
TCDM,114,單禁沒,39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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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浚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1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壹公克,含包
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浚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大麻菸草1包,
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67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3年毒抗字2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
放,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於112年6月15日16時30分許,因另涉詐欺案件,在其位
在臺中市烏日區之居處為警拘提,並當場扣得菸草1包,送
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1441公克,含包
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8日草療鑑字
第112060039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前開被告施用剩
餘之扣案大麻屬違禁物,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染所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應與其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與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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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