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森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8號、113年度偵字第476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壹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森豪因涉嫌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
麻種子等罪嫌,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4764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淨重1.01公克),經送鑑
定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測試,發現其中2顆具發芽能力,
種子發芽率為百分之10,且經檢驗含有第二及毒品大麻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2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929
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森豪前因涉嫌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等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641號為
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113年度偵字第47641號卷
〈下稱偵卷〉第91至92頁;本院卷第7頁)。而本件扣案之大
麻種子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3日調科壹
字第1122320929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1頁)
,堪認屬實。
㈡按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持有
,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設有刑
責規定。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
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
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
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
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0年度台上字
第25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雖經
鑑驗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惟其扣案時尚未經乾燥
、或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認僅屬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原料,然因大麻種子係違禁物而禁止持有,故仍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
就扣案之大麻種子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意旨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作為
聲請依據,雖有未洽,然本院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
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