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
43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貳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峻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偵字54345號為不起訴處分,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惟該案件扣案之煙彈2組,經
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異丙帕酯成分
,而異丙帕酯成分經行政院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改列為第
二級毒品。是依裁判時之法律,本案扣案之煙彈2組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異丙帕酯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
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
沒收。又原非違禁物之物,只要檢察官聲請時該物係違禁物
,除為第三人所有且係合法持有者外,法院即應單獨宣告沒
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
號研討結果、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452號函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34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煙彈2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出含有
異丙帕酯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4日
草療鑑字第1131000668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
,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公告將「異丙帕酯」修正
為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
31622C號函及所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
品項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足認屬第
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異丙帕酯之外包裝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