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87號
TCDM,114,原金訴,87,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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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瑋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瑋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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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