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4年度,13號
TCDM,114,原簡附民,13,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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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金樺
被 告 李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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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