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141號
TCDM,114,交訴,14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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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聰智



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民國11
4年7月3日16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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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