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42號
TCDM,114,交簡附民,42,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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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藍杰勝
被 告 侯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宥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藍杰勝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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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