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智輝(即告訴人)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玉婷(即告訴人)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智輝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
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7時59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0段路○○號28區305152號處之際,原應注意應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同向車道右前方有
林玉婷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林玉
婷亦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且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而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趙智輝及林玉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均疏於注意
及此,林玉婷竟向左偏行,趙智輝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
因而發生碰撞,並導致後方駛來之車輛發生連環事故,其中
由林銘祥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碾壓機
車零件失控倒地(林銘祥因而受傷,未提出告訴),由劉家
愷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林玉婷上開機
車發生碰撞(劉家愷因而受傷,其指訴趙智輝過失傷害部分
,業經撤回告訴),陳奕夫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略
)、楊宥惠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略)則遭噴飛之機
車零件擊中。趙智輝因而受有左肱骨骨折、頭部未明示部位
擦傷、未明示側性手部擦傷及左側手肘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林玉婷則受有顏面部擦挫傷、左側膝部表淺性損傷、右側膝
部表淺性損傷、下背和骨盆挫傷、未明示側性前胸壁表淺性
損傷、右側手肘表淺性損傷、左側手部表淺性損傷、右側小
腿表淺性損傷、左側大腳趾開放性傷口伴有趾甲損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
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趙智輝、林玉婷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2人(被告2人互告過失傷害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