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7號
TCDM,114,中簡附民,7,202506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黃彥翔

被 告 林聯芳

上列被告因請求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3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