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天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任天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9至17行「,並各扣得毒品搖頭丸4包、1包(涉嫌施用
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而上開扣案毒品5包
經送驗後,其中編號4(B0000000)小小兵圖示綠色錠劑-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2708公克〉、編號5
(B0000000)小小兵圖示綠色錠劑、碎錠-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389公克〉、編號5(B0000000)
圓形綠色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
命(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0.1852公克〉」應更正為「,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
、5所示之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如附表所示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均
未達5公克以上)。」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任天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
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
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而值非難,衡
酌被告本案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其持
有期間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
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見核交卷第9頁,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1009號),經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氧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4日草療 鑑字第1130600643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核交字卷第17至18 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於113年6月12日14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 1 潮解狀墨綠色錠劑5顆(毛重3.5公克) 驗餘淨重2.349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2 潮解狀墨綠色錠劑 4顆(毛重2.3公克) 3 黃色錠劑2顆(毛重1.9公克) 驗餘淨重0.978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 4 小小兵圖示綠色錠劑4顆(毛重3.0公克) 驗餘淨重2.270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於113年6月12日15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查獲扣案 5 淺綠色錠劑3顆(毛重1.5公克) 小小兵圖示綠色錠劑、碎錠,驗餘淨重0.938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圓形綠色錠劑,驗餘淨重0.185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愷他命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08號
被 告 任天豪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任天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1時06分許,在臺中 市南屯區文修公園,透過Telegram以1305USDT幣代價,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賤痔」之男子購買取得毒品搖頭 丸100顆後,即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 ,分別於113年6月12日14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前、15時16分許在福星北路87號執行搜索後查獲,並各扣得 毒品搖頭丸4包、1包(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而上開扣案毒品5包經送驗後,其中編號4(B000 0000)小小兵圖示綠色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2.2708公克〉、編號5(B0000000)小小兵圖示綠色 錠劑、碎錠-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389 公克〉、編號5(B0000000)圓形綠色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852公克〉。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任天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上開扣案毒品5包之事實。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警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5包之事實。 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643號鑑驗書影本 扣案之上開毒品3 包經送鑑定後,結果如犯罪事實一所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述毒品3包(113年度安保字第1009 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 「賤痔」之人所購得,然並未提出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等 資料供追查,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可按,尚無從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