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93號
TCDM,114,中簡,293,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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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震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180號)、移送併辦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震宇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震宇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日間,在臺中市西屯區某KT
V,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取得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
大麻1包(驗餘淨重0.851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
 ㈠被告林震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796號搜索票影本、彰化
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73號鑑驗
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1包。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㈡累犯裁量之說明(量刑中審酌):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花簡字
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於110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於5年以內之113年6月間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但審酌上開
前案為賭博案件,與被告本案所犯持有毒品案件,罪質不同
,故裁量後未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上開前案,另於量刑
之前科素行中審酌,要屬當然。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格查緝毒品
之禁令,仍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為誠屬不
該,惟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衡酌其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種類與數量之法益侵害,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被告之前科素行,暨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
大學肄業、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47180卷第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73 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偵47180卷第87頁),則該物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乃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至盛裝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 規定沒收銷燬。
 ㈡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怡盈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1包 1.114年度毒保字第34號,卷證索引:本院卷第21頁。 2.含袋毛重1.44公克,卷證索引:偵47180卷第63頁。 3.鑑驗結果卷證索引:偵47180卷第87頁。 4.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8513公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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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