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565號
TCDM,114,中簡,156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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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信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信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方信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雖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來源係與溫緯傑(暱稱「小傑」)共同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大衛」之男子所購買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43-
49、152-153頁】,惟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覆稱
:被告並未有供出毒品上手因而查獲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民國114年5月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55
070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共2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25-227
頁)。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
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
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為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悟,
並積極配合警方查緝其他潛在毒品相關犯罪嫌疑人,犯後態
度頗佳,兼衡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20頁),素行非佳,暨其國中
畢業學歷、職業為物流業臨時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
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
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
記欄之記載,見毒偵卷第39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㈣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揭櫫明確。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含包 裝袋1只),前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 0.3928公克,驗餘淨重0.3605公克),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C27D007號)1份附卷供 參(見毒偵卷第16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施用後賸餘之毒品, 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甚詳(見毒偵卷第43、151頁) ;另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 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為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毒 偵卷第43頁),且非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只,純質淨重0 .384公克),經送鑑定後,確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 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報 告編號4C27D008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 報告(報告編號4C27D008T號)各1份附卷供參(見毒偵卷第171 、173頁),係屬第三級毒品,惟被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因無刑事罰之規定,應另由移 送機關為行政裁處;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物雖屬被 告所有,然該行動電話係被告聯繫使用,與本案無涉,復無 證據證明此部分扣案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預備或因本案犯 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一覽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3928公克,驗餘淨重0.3605公克) 1包 方信翔 見毒偵卷第73、167頁。 2 毒品吸食器 2組 方信翔 見毒偵卷第73頁。 3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咖啡包 2包 方信翔 見毒偵卷第73頁。 4 Apple廠牌IPhone15型號行動電話 1支 方信翔 見毒偵卷第73頁。 5 Apple廠牌IPhone8E型號行動電話 1支 方信翔 見毒偵卷第73頁。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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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