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364號
TCDM,114,中簡,136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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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泓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泓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愷他命1包(淨重4
8.4593公克,純質淨重39.39公克)」更正為「愷他命1包(
淨重48.4593公克,純質淨重39.93公克)」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魏泓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罪。
 ㈡科刑:
 ⒈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108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800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472號判決
有期徒刑2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嗣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9月確定。嗣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12年11月1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於112年11月18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
執行完畢等情,為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其
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依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
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
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
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
、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
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
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構成累犯
之前案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與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
,罪質類型、犯罪手段、動機均類似,堪認被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爰依法加重其刑。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
,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見偵卷第21、92頁),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並
未流入市面,尚未實際危害他人,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從
事車行業務、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
1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
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7日成分鑑定報告、114年2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附 卷足憑(見偵卷第113至114頁、核交卷第9頁),為被告犯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持有之毒品,自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 沒收。至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 ,一併沒收之。另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個) 白色結晶1包(49.68公克) 送驗淨重:48.4593公克 驗餘淨重:48.4172公克 純質淨重:39.9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K盤1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061號  被   告 魏泓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0巷00弄            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泓雲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第1案)(下稱甲案) 。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簡 字第8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2案),復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第3案),前揭2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1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2年11月18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 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12月23日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 旱溪東路3段三甲公園內,以新臺幣3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暗黑復仇者」之人購買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1包(淨重48.4593公克,純質淨重39.39公克)後持 有之。嗣因涉嫌毒品案件,經警於114年1月2日10時30分許 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居處執行搜索 ,並扣得上開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泓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39.93公克)可 資佐證,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 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 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 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上述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為 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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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