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柏豪
住○○市○區○○路○段000號(臺中○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武柏豪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更正為「分別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載時間」外,餘均引用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武柏豪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任意徒手竊取被害人管領之如附表所示商品,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害人遭竊之
前開商品同未尋回發還,難認被告有彌補之意;併考量被告
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但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復斟酌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有不法犯行之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13至22
頁),足徵被告自律自省之能力顯然不足,暨衡酌被告自陳
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竊得商品」欄所示之物,俱為其 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竊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 ,未據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其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另考量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等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
原則,爰參以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對於被 告之儆懲與更生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罪刑相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
113年11月9日至11月21日小北百貨沙鹿北勢東店遭竊商品 編號 時間 竊得商品 價值(總計) 1 113年11月9日13時38分許 療癒系夜光豆腐球1個、東興衛生冰塊1包 97元 2 113年11月15日19時11分許 吉卜力-龍貓公車玩具1台 308元 3 113年11月20日18時47分許 百威啤酒1瓶、樂天玉米脆角1包、麥根沙士1瓶 108元 4 113年11月21日19時20分許 台鹽離子水1瓶 38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4年度偵字第11331號 被 告 武柏豪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武柏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沙鹿北勢東店內,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王瀗毅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物。 得手後,將之放入隨身袋子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後步行離去 。嗣王瀗毅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於113年1 1月29日武柏豪再次前往消費時,通知警方到場,始悉上情 。
二、案經王瀗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武柏豪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瀗毅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行竊時間、品名、價 格、監視器畫面編號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警詢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信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樺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得財物 價值(新臺幣 【下同】) 1 113年11月9日13時38分許 療癒系夜光豆腐球1個、東興衛生冰塊1包 97元 2 113年11月15日19時11分許 吉卜力-龍貓公車玩具1台 308元 3 113年11月20日18時47分許 百威啤酒1瓶、樂天玉米脆角1包、麥根沙士1瓶 108元 4 113年11月21日19時20分許 台鹽離子水1瓶 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