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語宸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3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語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蔡語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本案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1.辯護意旨以: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貪念而為本案犯行,但
是被告並非以犯罪維生之人,目前有正當工作;本案犯罪情
節平和,本案竊得之物當天就被告訴人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
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尋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受損微小,
被告並非欲將竊得之物販賣牟利,僅欲帶回家使用;被告有
辯護意旨狀所載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深感懊悔,犯後態
度良好等語,請求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
2.辯護意旨雖請求依照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
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推翻立法者之立法形成,就
法定最低度刑再予減輕,為司法之特權,適用上自應謹慎,
未可為常態,其所具特殊事由,應使一般人一望即知有可憫
恕之處,非可恣意為之。辯護意旨雖以前詞置辯,然而被告
身為告訴人之員工,卻為本案犯行,不論其所竊用途係自用
或者販賣所用,其行為均屬不該,縱其竊得之物嗣後遭尋回
,亦無解於其行為惡性,遑論本案竊得之物係因告訴代理人
蕭惟誠察覺失竊始得尋回,而非被告主動交出;即便再衡酌
被告有無正當工作、家庭狀況,或者犯後有無悔意等,考量
本案被告所竊之物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315,590元,本
案被告實無「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罰金1,000元仍屬過重」之
情,至為顯然;反面言之,以被告所竊得之物之價值,若本
院僅科以罰金1,000元之刑度,顯然屬於輕重失衡,悖離社
會常情,遑論再依照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辯護意旨之主張
純屬無稽,礙難採信。本案並無科以上開最低刑度,猶嫌過
重之情狀,是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之員工,竟
利用一己職務之便,向證人謝宜君取得倉庫鑰匙後為本案竊
盜犯行,且其竊得之物價值高達315,590元,對於告訴人之
侵害非輕,所為實應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表
示有和解、調解意願,然而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
、調解等犯後態度;再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以及辯護狀
所載被告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
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係其犯罪所得,然因該等贓物經告訴代 理人蕭惟誠尋回,而已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上開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292號 被 告 蔡語宸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語宸前係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 稱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公司)旗下「Dior美妍專櫃」臺中 中友店擔任美妍諮詢顧問職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15分許, 利用產假期間返回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友百貨B棟 「Dior」專櫃內,先向同事謝宜君謊稱欲寄發休假證明文件 及客戶酬賓禮等為由取得該處專櫃倉庫鑰匙,復持鑰匙開啟 專櫃貨品倉庫之方式,徒手竊取由副店長蕭惟誠所管領如附 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將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裝箱包裹,搬運 至中友百貨商管課以宅配寄送方式,寄予其不知情之配偶「 林莊評」收受,其住處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收件 地址,隨即離去。嗣於同日中午某時,謝宜君盤點貨品發覺 數量短少即刻通報上級此事,蕭惟誠獲悉後隨即至百貨商管 課宅配處清查貨品,發現蔡語宸前揭所宅配如附表所示財物 之可疑包裹,經開拆包裹後尋獲短少貨品並報警處理,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公司委由劉彥廷律師、徐銳軒律 師、黃奕欣律師提出告訴及委由蕭惟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語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迭經告訴代理人蕭惟誠於警詢時、告訴代理人徐銳軒律師 於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遭竊試用品照片 及遭竊商品清單、被告個人資料及本案試用品包裹寄件地址 翻拍畫面、員工謝宜君114年1月20日聲明書、副店長蕭惟誠 114年1月20日聲明書、被告與副店長蕭惟誠間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截圖、臺中中友DIOR寄至被告住址之相關寄件紀 錄、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本 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案發當
下已為告訴代理人蕭惟誠發覺尋獲失竊貨品等情,有告訴代 理人蕭惟誠調查筆錄1份存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佳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失竊財物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1 MISS DIOR花漾迪奥淡香水試用品100ML 5,500 6 33,000 2 Miss Dior漫舞玫瑰淡香水試用品100ml 5,500 3 16,500 3 迪奥Miss Dior香精試用品80ML 6,750 9 60,750 4 迪奥Miss Dior 香氛試用品100ML 6,750 5 33,750 5 MISS DIOR髮香噴霧30ML試用品 1,950 6 11,700 6 迪奥SAUVAGE曠野之心澄澈香精試用品100ML 5,600 10 56,000 7 迪奥SAUVAGE曠野之心淡香水試用品100ML 4,300 3 12,900 8 迪奥SAUVAGE曠野之心香氛試用品 5,150 3 15,450 9 迪奥J'ADORE頂級金緻香精50ML試用品 6,950 2 13,900 10 迪奥J'ADORE澄凈香氛試用品100ML 6,750 2 13,500 11 迪奥J'ADORE香氛試用品100ML 6,750 4 27,000 12 迪奥Miss Dior香氛5ML 338 30 10,140 13 MISS DIOR花漾迪奥淡香水5ML 275 40 11,000 總計 123 31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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