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琮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琮舜犯以電子通訊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罰
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琮舜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又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所規範者,均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為賭博標的,故屬於刑法第266條、第268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是聲請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使用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部分,依上開說明,則容有誤解。又本案被告係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注對賭,業據被告及另案被告邱昱瑋供述明確在卷,並有另案被告張世仁、朱家和之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是聲請意旨認被告另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且認上開2罪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成立想像競合犯之部分,亦有所誤解,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僥倖獲利,透過電
子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以民國1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
為標的下注對賭,助長投機歪風,影響選舉風氣,並破壞社
會善良風俗,被告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
行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曾於82年、86年間因賭
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
前科素行狀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衡以被告所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選偵卷第47頁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中之記載),及被告下注對賭之金額、LINE
群組之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並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任何犯罪所 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被 告 詹琮舜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琮舜明知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下稱總統大 選)將屆,竟基於以民國113年總統大選選舉結果為標的而 賭博財物之犯意,而為以下犯行:於民國112年11月、12月 間,張世仁(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另為緩 起訴處分)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星期五打羽毛球」群組, 與群組成員詹琮舜及朱家和、林憶如、張坤霖、洪忠富、林 國豐、薛清源、黃耿達、李廷鴻、邱昱瑋、魏銘廣、張子誠 、王翔譽、徐世豪、林忠映、陳明智、許景晴及不特定賭客 洪志勝、黃志成、林耀弘、郭豐銘、劉冠宏、陳信宏、黃偉 豪、廖凱文(其等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另 為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賭,賭博標的為侯友 宜得票數與柯文哲得票數比較(PK盤),1注新臺幣(下同 )1萬元,張世仁下注金額152萬元(賭柯文哲贏)。而朱家 和在該群組,賭博標的為侯友宜得票數與柯文哲得票數比較 (pk盤),1注1萬元,朱家和自己在該群組下注5萬元(賭 柯文哲贏),亦在群組中以整理雙方陣營下注數量之方式, 使詹琮舜與林憶如、張坤霖、洪忠富、林國豐、薛清源、黃 耿達、李廷鴻、邱昱瑋、詹琮堯、魏銘廣、張子誠、王翔譽
、徐世豪、林忠映、陳明智、許景晴、洪志勝、黃志成、林 耀弘、郭豐銘、劉冠宏、陳信宏、黃偉豪、廖凱文等25人與 張世仁進行對賭,而詹琮舜與邱昱瑋共同下注2萬元。上開 對賭均俟選舉結果後,視何人預測選舉結果正確,賭金歸該 人所有。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琮舜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另案被告邱昱瑋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另案被告張世 仁及朱家和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證,被告之犯 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之使用電子通 訊賭博財物、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1項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同條第2項、第1 項使用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等罪嫌。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使用電子 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犯 行,顯有危害或影響本屆總統大選選舉之情事,破壞選舉之 純潔、公平與公正風氣甚鉅,堪認被告惡性非輕,請量處適 當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察官 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一青所犯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