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凱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凱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
毒品並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
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經查,被告持有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此有欣生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5113D093T、51 13D094T、5113D095T、5113D096T)純度鑑定報告4紙(見偵卷 第105至111頁)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 各該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皆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依前開規 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 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0 毒品咖啡包11包 (含包裝袋11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5113D093T)純度鑑定報告】 一、檢體說明: 混合包3.30g(含袋初秤重),綠巨人浩克圖案外包裝,內含粉紅色粉末,共11包,送驗2包,取編號A6檢驗,淨重2.0652g(精秤重),先擷取0.3348g,檢出主要成分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今執行純質淨重,驗餘淨重1.7304g。 另以此結果合併推估11包(總淨重25.1842g)所含純質淨重。 二、檢驗結果: 1.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2.純度(重量百分比):7.7% 3.所含純質淨重(以自由鹼為基準):1.939g 0 毒品咖啡包3包 (含包裝袋3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5113D094T)純度鑑定報告】 一、檢體說明: 混合包3.21g(含袋初秤重),藍色外包裝,OFF-WHITE字樣,內含紫色些許黃色粉末,共3包,送驗2包,取編號B1檢驗,淨重2.2360g(精秤重),先擷取0.3396g,檢出主要成分為氯甲基卡西酮,今執行純質淨重,驗餘淨重1.8964g。 另以此結果合併推估3包(總淨重6.8416g)所含純質淨重。 二、檢驗結果: 1.檢出成分:氯甲基卡西酮 2.純度(重量百分比):7.2% 3.所含純質淨重(以自由鹼為基準):0.493g 0 毒品咖啡包36包 (含包裝袋36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5113D095T)純度鑑定報告】 一、檢體說明: 混合包5.30g(含袋初秤重),白色外包裝,暴力熊圖樣,內含黃色粉末,共36包,送驗2包,取編號C8檢驗,淨重3.8102g(精秤重),先擷取0.3496g,檢出主要成分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今執行純質淨重,驗餘淨重3.4606g。 另以此結果合併推估36包(總淨重113.0324g)所含純質淨重。 二、檢驗結果: 1.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2.純度(重量百分比):2.3% 3.所含純質淨重(以自由鹼為基準):2.600g 0 毒品咖啡包1包 (含包裝袋1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4日(報告編號5113D096T)純度鑑定報告】 一、檢體說明: 黃色粉末38.49g(含袋初秤重),淨重36.3603g(精秤重),先擷取0.0463g,檢出主要成分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今執行純質淨重,驗餘淨重36.314g。 二、檢驗結果: 1.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純度(重量百分比):80.9% 3.所含純質淨重(以自由鹼為基準):29.415g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詠股 114年度偵字第3039號 被 告 張凱雄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現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看守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凱雄明知如附表所示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明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 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12月17日前某時許,在南投縣中寮鄉某處,向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綽號「西林」之人,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 代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後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2月1 7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與上石路交岔路 口,張凱雄駕駛牌照號碼3975-G3號自用小客貨車,因紅線 違停為警攔檢盤查時,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 送鑑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逾量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張凱雄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持有附表編號1至3之事實。 ⑵否認持有附表編號4之物品,辯稱:卡西酮原料是某位傳播小姐的,只是該傳播小姐將物品放在伊車上云云。 0 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刑案資料相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4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附表
扣押物清單編號/檢品編號 品名(外觀) 數量/單位 檢出結果(僅標示主要成分) 推估總純質淨重 0 毒果汁包(浩克圖式包裝) 11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約1.939g 0 毒果汁包(OFF-WHITE包裝) 3 氯甲基卡西酮 約0.493g 0 毒果汁包(小熊圖式包裝) 36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約2.600g 0 卡西酮 1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29.415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