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PHO WICHAN(泰國籍,中文名:阿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UPHO WICH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於酒後騎乘微型
電動二輪車上路,為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31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
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三)被
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P17)暨其在
台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速偵字第17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749號 被 告 SUPHO WICHAN (泰國籍)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街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UPHO WICHAN於民國114年6月7日18時起,在臺中市太平區 某雜貨店飲用啤酒後,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 25毫克,仍於同日19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 同日1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光興隆橋上,因行車不穩 遭警攔查,發現SUPHO WICHAN身上有明顯酒氣,測得其吐氣 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UPHO WICHAN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明 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 郁 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