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淑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淑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測得其」之
記載,應補充為「於同日17時23分許測得其」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淑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各相關機關就
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
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
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罔顧公眾
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屬良好,且本案係經員警攔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
或財產損失,並考量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動機、時間
、距離等情節,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見速偵卷第29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王堂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616號 被 告 黃淑玲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2樓之1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玲於民國114年5月24日15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工地 內,飲用保力達數杯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
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成功路與 興中街之交岔路口時,因違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33毫克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淑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警員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查獲現場照片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檢 察 官 王堂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