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玲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妙珍
陳妙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另付還款前已積欠
九個月之約定利息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