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士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5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士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
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
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次按行政院民
國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之「中華民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業已修正並經行政院113年11月26日
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但愷他命代謝物濃度值均未
作修正,尚不生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問題,應依一般法律
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公告。而就愷他命代謝物毒品品
項之濃度值標準,依上開公告濃度值為:愷他命(Ketamine
):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100ng/mL
,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
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經查,被告
葉士銘之尿液送驗後確呈愷他命803ng/mL、去甲基愷他命91
9ng/mL之陽性檢驗結果,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顯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濃
度值甚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成分對人之意
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
之辨識、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行駛於道路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
性,竟於本案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
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雖幸未發生交通事故,然被告所為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
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被
告犯後否認犯行,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
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吸管1支,經送驗後檢出含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 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90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 7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將毒品與所附著之 物品視為一體,連同經查獲之毒品予以沒收。至鑑驗中所耗 損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既已滅失,自無 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