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424號
TCDM,113,附民,3424,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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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24號
原 告 張棧治

被 告 陳孟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孟佳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張棧治撤回
告訴,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00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假
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附件: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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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