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48號
原 告 陳芷妍
被 告 林駿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0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91號被告林駿廷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
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陳芷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
稽。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