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9號
原 告 劉琇翠
被 告 魏杺霓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9
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
告對黃信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成立調解,毋庸移送;
原告吳彥翔、王郁瑋、蔡佳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
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