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92號
TCDM,113,附民,239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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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2號
原 告 陳盈甄
被 告 吳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9
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
告對蔡佳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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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