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240號
TCDM,113,金訴,424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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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群


選任辯護人 高嘉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2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30日上
午9時30分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致使本案
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
返奔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
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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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