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8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判決確定日期」欄內原記載
「13年4月2日」,應更正為「113年4月2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判決確定日期
」欄內原記載「13年4月2日」,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
應更正為「113年4月2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