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家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補充「未扣案犯罪所得大吸館黑糖仙草椰果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113年度易字第3962號刑 事判決,主文欄雖漏未記載沒收部分,然於理由欄貳、三已 載明未扣案之「大吸館黑糖仙草椰果」1罐應予宣告沒收及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就沒收部分未予記載,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