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正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長青園護理之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提起公訴,然被告因本案112年7月31日之車禍事故導致缺
氧性腦損傷,呈現植物人狀態,於112年10月19日入住臺北
榮總桃園分院長青園護理之家至今。依心理評估結果,被告
處於長期深度意識障礙狀態,認知功能全面嚴重受損,無行
為判斷能力與風險意識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函
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卷第21至2
8頁),堪認被告有因精神及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
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能力之情形,已無法有效、
實質進行訴訟,合於首揭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