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勲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趙英傑律師
被 告 廖婉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起訴書關於附表2編號11詐騙方
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起訴書關於附表2編
號11詐騙方式欄之記載,係屬誤載,而該誤載尚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附件即起訴書關於附表2編號11詐騙方式欄 於112年9月1日,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與溫世勇聯繫後,假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詐騙,致溫世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於112年8月31日,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與劉珈吟聯繫後,假冒蝦皮線上客服人員以假買賣指示操作轉帳方式詐騙,致劉珈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